一、 总 则
(一)、 地方文献是反映地方状况的珍贵文献信息资源,对了解与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广泛收集和有效保存禄丰地方文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新闻出版总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990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文献,是指本县出版的、本县人士著述的和内容涉及本县的各类型出版物。
(三)、 凡编辑出版地方文献的各新闻与出版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缴送地方文献的义务,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鼓励公民捐赠其个人出版或收藏的地方文献。
(四)、 禄丰县图书馆为本县地方文献征集的承办单位,负责全县的征集工作。
(五)、 各新闻与出版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充分认识做好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协调有关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并使之成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
(六)、 征集地方文献工作应遵循收藏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图书馆应做好地方文献的接收、整理、收藏和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 、征集范围
(一)、 地方文献的征集范围包括:本县各新闻与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编撰或绘制,并在省内外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行的各类出版物;涉及本地内容的或具有保存价值的特殊类型文献。
(二)、上述各类文献资料,其类型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其编纂形式包括普通书刊、地方史志、族谱、年鉴、年报、学报、目录、索引、图片、画报、手册、地图、简报、通讯、资料汇编、会议资料、专刊、统计资料、科技资料、成果汇编、纪念册、产品目录等文献以及名人手稿、书画、册页、拓片、照片、邮册、契约文书等特殊类型文献;其载体材料包括纸、绸布、金属、木材、石材、胶片、磁性材料等;其发行方式包括邮发、自发、代办发行、委托经销、公开销售、内部交流等。
(三)、涉及保密的文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 、缴送原则
(一)、 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缴送地方文献样本(品)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对征集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地方文献被征集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完整缴送征集资料。
(二)、 属征集范围的出版物,原则上以无偿形式缴送;某些大型的、特殊的或价值较昂贵的文献,可视实际情况与图书馆商谈具体购买事宜。
(三)、 每种出版物最少缴送1本(件),以保证收藏和使用。其中,图书类的不同版次,同一种图书的不同开本、装帧、版式、字号的版本,以及音像、电子制品的不同版本,各缴送5本(件);期刊类(包括定期、不定期或有连续期号的增刊、号外)每期缴送5份;报纸类(包括各种增刊、副刊、号外)送交合订本2份,也可以非合订本形式定期送交。
(四)、 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后30日内缴送;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后7日内缴送,合订本报纸(含缩印本、目录和索引)在出版后30日内缴送。
四、 缴送与接收
(一)、 各缴送单位与个人可以将缴送文献直接送交禄丰县图书馆,也可以邮寄。如文献数量较多,可通知图书馆派人提取。
(二)、 各缴送单位的文献缴送工作由专人负责。
(三)、 图书馆文献信息采集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承担地方文献征集工作,负责接收各单位与个人缴送或捐赠的文献。征集人员应与各缴送单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保证征集文献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 凡缴送或捐赠各类地方文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图书馆予以颁发收藏证书;在征集地方文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收藏与利用
(一)、 图书馆对被征集单位缴送的各类地方文献,要指定专人进行编目整理,开辟专门的场所妥善收藏。要制定和完善地方文献的管理制度,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 各缴送单位和个人今后到图书馆查阅、利用有关资料时,图书馆应提供优质和优惠服务。查阅、翻拍本单位或本人缴送的资料,一概免费服务。
(三) 出版单位若需出版地方文献等方面的资料,图书馆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服务。
禄丰县图书馆
2009年1月1日